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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8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87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52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45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