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94 號聲 請 人 阮家慶上列聲請人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判字第
110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原因案件被告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侵害聲請人個人資料保護之權利,且交付審判制度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5款、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 1、第 258 條之 2 及第 258 條之 4 等規定,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原交付審判之聲請人得於裁定准予自訴期間內,選擇是否提起自訴,是本件聲請就交付審判制度之疑義已不復存在;聲請意旨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