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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9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99 號聲 請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俊超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認如附表所示之裁判編號 1至 12,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財產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權、第 14 條結社自由權、第 7 條平等權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1、勞工與雇主合意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受憲法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將原應由契約當事人間決定之契約內部事項,交由契約外之他人決定,導致確有意願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工,如工會不同意,仍不得延長工時,形成他決取代自決之現象。2、系爭規定未探究工會會員人數多寡與事業單位全體勞工人數比例,強制由工會決定勞工是否延長工時,形成客觀上明顯欠缺代表性之工會,卻決定大部分非工會會員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參照外國立法例,更足證系爭規定未考量工會代表性及勞工本人之意願,實侵害勞工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3、系爭規定牴觸狹義比例原則。4、系爭規定將工會同意之主體限於企業工會,而排除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亦牴觸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權及平等權意旨。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 110 年 12 月 30 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次查,附表所示之裁判編號 1 至 6、9、11 及 12,應分別以上訴審確定判決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31 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34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473號、109 年度判字第 676 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年度簡上字第 26 號、第 27 號、第 8 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32 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165 號判決。又查,附表所示之裁判編號

7、8 及 10 部分,聲請人均曾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此部分之聲請,應分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19 號及第

574 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38 號判決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立法政策之當否,尚且難謂已具體指摘其究有何憲法上之權利遭受系爭規定之侵害。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附表┌───────┬───────────┬───────────┐│聲請人據以聲請│第一審裁判 │上訴審裁判 ││解釋之裁判編號│ │ │├───────┼───────────┼───────────┤│裁判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 ││ │年度訴字第 1820 號判決│判字第 31 號判決 │├───────┼───────────┼───────────┤│裁判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 │年度簡字第 85 號判決 │年度簡上字第 34 號判決│├───────┼───────────┼───────────┤│裁判 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 ││ │年度訴字第 112 號判決 │判字第473 號判決 │├───────┼───────────┼───────────┤│裁判 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 ││ │年度訴字第 249 號判決 │判字第676 號判決 │├───────┼───────────┼───────────┤│裁判 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 │年度簡字第 22 號判決 │年度簡上字第 26 號判決│├───────┼───────────┼───────────┤│裁判 6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 │年度簡字第 30 號判決 │年度簡上字第 27 號判決│├───────┼───────────┼───────────┤│裁判 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 ││ │年度訴字第 419 號 │裁字第2387 號裁定 │├───────┼───────────┼───────────┤│裁判 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 ││ │年度訴字第 574 號 │上字第1153 號裁定 │├───────┼───────────┼───────────┤│裁判 9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 │年度簡字第 23 號判決 │年度簡上字第 8 號判決 │├───────┼───────────┼───────────┤│裁判 1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 ││ │年度訴字第 238 號 │上字第412 號裁定 │├───────┼───────────┼───────────┤│裁判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 │年度簡字第 139 號判決 │年度簡上字第 32 號判決│├───────┼───────────┼───────────┤│裁判 1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 ││ │年度訴字第 779 號判決 │判字第165 號判決 │└───────┴───────────┴───────────┘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