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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24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43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加重詐欺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8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揆諸上開規定,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