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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29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97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援用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893 號、第 5289 號刑事判決,就刑事訴訟法第 6 條及第 7 條等辦案程序規定,產生違法性之錯誤見解,自與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等規定有所牴觸,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1. 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 645 號刑事判決,認聲請人不得以原審未合併審判,據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為上訴不合法駁回。

2. 核聲請書所載,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645 號刑事判決,所為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