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72 號聲 請 人 張大悅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327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權、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人於 111 年 8 月 25 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書狀,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有監所收文章及憲法法庭收文章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