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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37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77 號聲 請 人 林偉智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08 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項前段、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