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91 號聲 請 人 彭雲明上列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1 年度台覆字第 23號覆審決定書,適用刑事補償法第 35 條(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認依系爭規定,初審決定機關傳喚補償請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不以合議庭行之為必要。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認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