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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31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19 號聲 請 人 吳慶源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漁會退還保費事,聲請憲法訴訟,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中華民國 84 年至 110 年之間,多數時間在監服刑,本無須繳納漁保保費,然而家人不知規定代為繳納,保費應退還,請憲法法庭主持公道。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未表明憲法訴訟之聲明及聲請裁判之憲法上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