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43 號聲 請 人 呂金鎧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羅士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繼續審判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繼續審判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 7 月
26 日台刑中字第 1110000070 號函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最高法院上開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