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78 號聲 請 人 盧昭榮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毒抗字第 744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扣除週六及週日而認定聲請人抗告逾期,有侵害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警察違法搜索、採尿,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之疑義,另聲請人係因確診新冠病毒遭強制隔離而未能到庭,非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稱無故未到,請求給予重新陳述及裁量之機會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