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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9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90 號聲 請 人 李瑞芳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其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間僅訂有美元外幣定存契約,並無承作 PCI 帳戶商品投資交易,相關契約及申購書係遭人偽造,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69 號及 101 年度上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未予詳查,有違反憲法之疑義,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08 號裁定無視於上開判決之錯誤,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他字第 3479 號及第 4889 號等案業經簽結,然未詳查相關證據,亦有違反憲法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69 號及

101 年度上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69 號及 101年度上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依前揭規定,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他字第 3479 號及第4889 號之簽結函: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非持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有明文。

(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他字第 3479 號及第 4889號等案之簽結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