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05 號聲 請 人 劉天佑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067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2281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上開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亦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