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06 號聲 請 人 賴宜欣
賴昱良賴貞妤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偽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0 年度偵字第 31102 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非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之當事人,且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