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07 號聲 請 人 朱冠樺上列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再字第 4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何一見解,於客觀上已牴觸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符,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