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39 號聲 請 人 張桓峰上列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簡字第 12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