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42 號聲 請 人 邱愷俐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555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裁定後,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提起抗告,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