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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56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61 號聲 請 人 蕭惠華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1907 號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1907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經言詞辯論且未通知再審原告即改分為非訟事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7條保障平等權及第 16 條程序基本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