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65 號聲 請 人 簡廷安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薛祐珽 律師陳冠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性騷擾防治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78 號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8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其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項及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及一般行為自由,系爭裁定顯屬違憲,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裁定違憲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78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定上訴要件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