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57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70 號聲 請 人 吳宗霖上列聲請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7 款、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泛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條文及不利於聲請人之歷審法院判決違憲,並未記載其聲請所據之確定終局裁判,亦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或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