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74 號聲 請 人 林金鎮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307 號刑事判決,提起憲法訴訟,核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