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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50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09 號聲 請 人 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湯榮清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46 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46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認為包含聲請人在內之國內 9 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購電費率之協商,違反系爭規定關於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所持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22 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其具體理由。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未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