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51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11 號聲 請 人 唐銘胃送達代收人 唐肇澧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19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多次傳喚證人不到後,竟未依職權進行調查,顯有應調查事項未調查等違憲之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