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17 號聲 請 人 黃經龍上列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簡上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