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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52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20 號聲 請 人 張家豪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582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於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420 條、第 429 條之 3 等規定之解釋適用有誤,且曾參與聲請人同一案件之承審法官亦未迴避,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6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