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25 號聲 請 人 王全中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限縮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因撤回其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不及於部分撤回上訴之情形,有違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80 條規定;另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 89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亦屬違憲。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就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