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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53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39 號聲 請 人 黃啟峯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85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855 號刑事裁定,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提起抗告,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