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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5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50 號聲 請 人 高杰森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刑事補償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 年度執再庚字第 175 號、執更庚字第 2308 號、執再庚字第

175 號之 1 及執更庚字第 2308 號之 1 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檢察官從接續之執行扣抵,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22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