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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7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74 號聲 請 人 吳思璇

張德慧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126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侵害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第 16 條訴訟權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認定事實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就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已為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