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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7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75 號聲 請 人 李念禪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50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侵害其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契約自由權,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3項及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定事實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就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已為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