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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1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15 號聲 請 人 張振昌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其受強制戒治處分後再被科以刑罰,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23 條比例原則、一罪不二罰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未具體指明何一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