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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2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24 號聲 請 人 楊華芳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非抗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公司法第 245 條、第 218 條、第 219條及第 228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以及確定終局裁定理由前後矛盾,顯有違背論理、經驗及證據法則,並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人民財產權、第 16 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審級制度及公平審判原則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合理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基本權保障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