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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3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31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72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72 號裁定,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該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制度為違憲之制度。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72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