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33 號聲 請 人 何牧珉上列聲請人為國民年金法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3 號行政訴訟判決、110 年度簡再字第 1 號行政訴訟裁定等,及所適用之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行政訴訟法第 1 編第 1 章第 5 節、第 98 條之 3、第
104 條等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