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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63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33 號聲 請 人 何牧珉上列聲請人為國民年金法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31 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3 號行政訴訟判決、110 年度簡再字第 1 號行政訴訟裁定等,及所適用之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行政訴訟法第 1 編第 1 章第 5 節、第 98 條之 3、第

104 條等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