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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4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40 號聲 請 人 戴立紳訴訟代理人 林柏辰 律師張凱婷 律師呂政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75 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102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前段規定,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而一律予以適用,不符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應予制度性保障,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同法施行日起 6個月內聲請;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 5年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2 項、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向本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距聲請人所受之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裁字第 295 號裁定時已逾 5 年,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