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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5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51 號聲 請 人 葉永裕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98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因未認知於原因案件執行勤務之員警,有非法入侵住宅及非法搜索等違法情事,不符合系爭規定所謂「依法執行勤務」之要件,暨與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140 條及法官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侵害言論自由、隱私權、財產權、人身自由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而應受違憲宣告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