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59 號聲 請 人 陳佳森上列聲請人為土地徵收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59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15條財產權保障規定。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