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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6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69 號聲 請 人 林祺婷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聲 請 人 林憲同上列聲請人因告訴犯罪案件,聲請憲法審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犯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24 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457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高等檢察署 112 年

1 月 30 日、2 月 7 日、13 日檢紀月 112 請上 12 字第1129005234 號、第 1129006126 號、第 1129008955 號、2月 23 日檢紀月 112 請再 4 字第 1129011885 號函(下合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查聲請人均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因此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所稱人民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另系爭函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均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