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7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75 號聲 請 人 余自強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部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17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使刑事被告於同一案件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同一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之公平性,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又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罪責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5 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亦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219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關於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另就系爭規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系爭規定一並非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聲請意旨關於系爭規定二部分,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三)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系爭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款規定,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之補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