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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7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78 號聲 請 人 伍猷俊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林旭峰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解聘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解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年度上字第 86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 109 年 6 月 30 日施行之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