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79 號聲 請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樹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 律師李永然 律師陳宜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 175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91 號裁定限縮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因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先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