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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9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94 號聲 請 人 蘇錦文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0 條、第 24 條規定、勒戒評估程序及評估手冊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未據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核與前述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