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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0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03 號聲 請 人 劉哲龍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定應執行刑及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定應執行刑及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3423 號刑事裁定(系爭裁定一)等,有違反憲法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 808 號解釋意旨等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另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87 號刑事裁定(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9 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是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應以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又查聲請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收受確定終局裁定,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二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四、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