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04 號聲 請 人 陳文德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102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裁判違憲之理由,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