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06 號聲 請 人 曾松如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毒聲字第 40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0 條、第 24 條、刑法第 1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稱系爭紀錄表)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毒抗字第 843 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且不得再為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次查,系爭紀錄表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法規範;核聲請人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侵害其何等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