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10 號聲 請 人 王啟麟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03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適用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第 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及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6號判決,經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而窮盡救濟途徑。惟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