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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1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12 號聲 請 人 江燦煌

江燦東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27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