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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2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21 號聲 請 人 陳寰宇上列聲請人為強盜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606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 101 年 6 月 8 日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732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 101 年 8 月 27日臺灣高等法院相同字號刑事裁定認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聲請人上訴不合法駁回;至加重強盜罪部分,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復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惟聲請人係於 112 年 2 月 20 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書狀,憲法法庭並於 112 年 2 月 21 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之法定期間。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