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25 號聲 請 人 邱謙成送達代收人 邱貴成上列聲請人為退學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89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臺北市立商業專科學校學則第 22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21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