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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3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31 號聲 請 人 葉○○上列聲請人因於聲請通常保護令案之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法官迴避之聲請,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簡抗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少家法院) 110 年度家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下稱一審裁定)提起之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 94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97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係應由高少家法院合議庭管轄,而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審理,此見解係違反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2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且一、二審皆由高少家法院之法官審理,無法確保聲請人之審級救濟利益,是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有違背法令之處,即逕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對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為具體之指摘;且就本件聲請之原因案件即法官迴避之聲請,聲請人曾就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同院 111 年度家聲抗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下稱二審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提起再抗告,經確定終局裁定以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而一審裁定與二審裁定之合議庭成員並無相同者,是聲請意旨所陳,亦難謂就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言,已對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予以具體指摘。故本件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